发布时间:2017-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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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文件,以下项目费用减免。
一、取消或停征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共35项)
(一)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共12项)
发展改革部门:
1.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费
公安部门:
2.口岸以外边防检查监护费
3.机动车抵押登记费
环境保护部门:
4.核安全技术审评费
5.环境监测服务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6.白蚁防治费
7.房屋转让手续费
农业部门:
8.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费
质检部门:
9.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评审费
测绘地信部门:
10.测绘仪器检测收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测费)
11.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验费)
宗教部门:
12.清真食品认证费
(二)停征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共23项)
国土资源部门:
1.地质成果资料费
环境保护部门:
2.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
3.登记费。包括: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费,化学品进口登记费
交通运输部门:
4.船舶登记费
5.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中国籍非入级船舶法定检验费)
卫生计生部门:
6.卫生检测费
7.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
水利部门:
8.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9.河道采砂管理费(含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
农业部门:
10.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
11.农药、兽药注册登记费。包括:农药登记费,进口兽药注册登记审批、发证收费
12.检验检测费。包括:新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质量复核检验费,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委托检验费,新兽药、进口兽药质量标准复核检验费,进出口兽药检验费,兽药委托检验费,农作物委托检验费,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农业转基因生物检测费,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费
质检部门:
13.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14.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验费)
15.计量收费(即行政审批和强制检定收费。非强制检定收费不得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服务并收费)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16.认证费。包括: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费
17.检验费。包括:药品检验费,医疗器械产品检验费
18.麻醉、精神药品进出口许可证费
19.药品保护费。包括:药品行政保护费,中药品种保护费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2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
民航部门:
21.民用航空器国籍、权利登记费
林业部门:
22.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
测绘地信部门:
23.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
二、取消或停征的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共6项)
(一)取消的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共4项)
卫生计生部门:
1.预防性体检费
体育部门:
2.兴奋剂检测费
中直管理局:
3.机要交通文件(物件)传递费
相关部门和单位:
4.培训费。包括: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培训费,国家法官学院培训费,中央团校培训费,中央党校培训费
(二)停征的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共2项)
民政部门
1.登记费。包括:婚姻登记费,收养登记费
相关部门和单位:
2.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包括:检索费,复制费(含案卷材料复制费),邮寄费
三、以下认可费用也有变化
2017年,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新的认可收费项目和标准实施以来,严格落实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切实为广大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减负,推出了一系列降费措施。
1.取消收费项目
2016年前认可收费项目四项,包括申请费、评审费、审定与注册费以及年金,2017年取消了审定与注册费一项收费项目。
2.降低收费标准
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年金收费标准调整。
初评认证证书500元/张改为400元/张 、监督评审证书100元/张改为80元/张 、复评认证证书300元/张改为240元/张。
产品认证机构年金收费标准调整。
产品认证机构年金由按照认证机构产品认证年度营业收入的1%收取,改为每一组织首张证书150元,后续证书50元。
建立按照年金总额阶梯计取年金的标准。
管理体系和产品年金分别在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部分,按实际发生额缴纳;在100(不含100万元)-300万元(含300万元)之间的部分,按90%缴纳;高于300万元的部分,按80%缴纳。
延长认可证书周期。
认证机构认可证书周期由四年改为五年,实验室和检验机构认可证书周期由三年延长到六年。
优化认可流程、实验室和检验机构的标准及授权签字人变更实施备案制不再收取评审费等,以上深化改革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实现认可对象降低认可成本的目的。
3.清理强制性认证相关收费
于2017年1月22日发布了《关于调整三、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认可收费政策的通知》,2017年不再收取三、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认可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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