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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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3C认证的强制性产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依照《条例》第七十二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转至《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 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近日,国际认可论坛(IAF)与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在泰国曼谷共同召开联合成员大会。在此次会议中,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完成了一项重要举措 —— 正式加入由 IAF 与 ILAC 整合组建的全球认可合作组
近日,认证监管领域公布一起典型处罚案例,某认证机构因在审核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被处以5万元罚款,原因是该机构在认证审核过程中未对申请组织工作记录真实性进行审查,减少认证程序,且未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
经查,证优客(北京)认证服务有限公司名称包含“证优客”字样,与我司公司名称(浙江证优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存在相似之处,但并非我司下属单位或分支机构,与我司在股权结构上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在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