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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发布

发布时间:2016-08-24

阅读次数:230

一、我国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将发生重大改变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质检总局关于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部署,201549日质检总局发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该《办法》将于81日起正式实施,意味着我国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将发生重大改变。

《办法》明确,凡是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申请资质认定。取消在华设立外资检验检测机构的外方投资者年限规定,体现国民待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将实行一次受理、一次评审、一次许可决定,进一步完善统一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准入制度。《办法》还延长许可有效周期,优化许可评审程序,减轻机构负担。

据了解,国家认监委正在起草《关于贯彻落实<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实施意见》,质量与认证微信将持续关注这方面的动态。

二、 《全国质检系统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指导意见》出台

3500多家机构将分公益、经营两类。

3月初,《全国质检系统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正式印发。《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将质检系统3500多家机构分为公益类和经营类两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到2020年基本完成质检系统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政事分开、管办分离、转企改制等改革任务,形成一批具有知名品牌的综合性检验检测认证集团。

其中,公益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是指由政府举办、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或补助,以公益服务为目的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经营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是指由市场配置资源,以独立企业法人形式存在,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

《指导意见》提出了五种整合模式,分别是:行政划拨方式、授权经营方式、拆分归并方式、公共平台方式、整体改制方式。

三、认证认可相关部门规章修订

两件废止 一件修改

在此次修改《办法》之前,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针对认证机构准入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已实施了一系列改革措施。

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发布了《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162)。根据国务院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质检总局对认证认可有关部门规章进行清理。经过清理,《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废止,《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6处作出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