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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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子装修好了,消费者胡女士计划添置家电。早在今年5月,她就置备好了新房的所需家电,意想不到的要送货的时候,商家要求让她再付4000元差价,她表示无法接受,于是致电与本报维权热线85188518联动的12345市长热线反映:“我在5月份买家电时已全额付清,现在商家却告诉我营业员看错型号了,要求我补4000元差价,这不是我的过错,要我补差价没有道理,希望帮我讨个说法。”
消费者说:看错型号的不是我,责任不能让我来承担
胡女士:今年5月2日,我在萧山区通惠北路建设四路的世纪建材市场6-101号惠家居店买了一批西门子家电,包括洗碗机、油烟机、煤气灶、烤箱等,价值48000元,当场付清全款。
我记得很清楚,我们当时是现场一起确认型号以及价格的,收据上的型号、价格都清清楚楚的。现在商家突然让我补4000元的差价,我觉得没有道理,看错型号的人不是我,这个责任不能让我来承担,我要求商家按时发货。
商家说:工作上的确存在过失 价格相差太大希望消费者补点差价
西门子电器惠家居店黄经理:5月2日胡女士来我们店里买家电,她的确是全款付清的。当时我们也没有在意,到了12月10日,胡女士提醒我们不要忘记12月28日发货,但是我们发现在5月2日时,营业员将洗碗机型号中的M与E搞混了,这两个型号价格相差4000元,就算按照当时的活动价来算也相差2850元,这数额是我们没法承受的。
专业人士说:合同是双方的意思自治 消费纠纷责任由商家承担
杭州泽鼎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林兵:合同是消费者和商家的意思自治,在这起消费纠纷中,消费者在购买时与商家确认了产品品牌以及型号,并交齐费用,有详细的收据,说明合同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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