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11-18
阅读次数:137
自从欧盟对化妆品法规GMP(良好操作规范)[(EC) No 1223/2009]中关于禁用物质、限用物质、防腐剂、防晒剂等附录部分进行修订,并在欧盟27个成员国以及挪威、冰岛和列支敦士登,作为国家法律正式实施之后,中国化妆品出口商的日子开始不好过。
此次欧盟新规涉及的产品范围非常广泛,不但包括乳霜、乳液、化妆水、凝胶等化妆护肤品,还包括润肤剂、肥皂、防臭剂、香水及口腔护理等日常用品,增加了有关产品通报、产品信息文件和化妆品安全性报告等内容,对所使用纳米材料、产品标签、产品声明、分销商等方面也有严格限制,影响范围较广。
与1976年指令不同,新规不仅对在欧销售化妆品的责任人有了更明确的规定,而且对责任人的良好生产规范、化妆品安全报告、所使用纳米材料、产品标签、产品声明、分销商等方面也有了严格的限制措施。该法规直接在各个成员国执行和实施,不允许对法规条款自行理解和解释。
新规还明确了责任人义务,与欧盟对化妆品的监管强调企业全责的理念保持了一致。责任人应取保产品质量符合法规要求,并有义务向政府职能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在产品出现问题时,还应保证政府部门能获取产品信息文件,并负责产品的召回。
近日,国际认可论坛(IAF)与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在泰国曼谷共同召开联合成员大会。在此次会议中,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完成了一项重要举措 —— 正式加入由 IAF 与 ILAC 整合组建的全球认可合作组
近日,认证监管领域公布一起典型处罚案例,某认证机构因在审核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被处以5万元罚款,原因是该机构在认证审核过程中未对申请组织工作记录真实性进行审查,减少认证程序,且未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
经查,证优客(北京)认证服务有限公司名称包含“证优客”字样,与我司公司名称(浙江证优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存在相似之处,但并非我司下属单位或分支机构,与我司在股权结构上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在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