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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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认监委关于改革
调整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
及实施方式的公告
〔2018年第11号〕
为深化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改革,强化市场主体责任,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 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现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及实施方式做出如下改革调整:
一、对部分产品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部分产品(见附件1)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其指定认证机构应注销已出具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国家认监委注销相关认证机构和实验室所涉及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业务范围。
二、对部分产品增加自我声明评价方式
自2018年10月1日起,对部分产品(见附件2)增加自我声明评价方式。相关企业可选择由指定认证机构按既有方式进行认证,也可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实施规则》(见附件3),采用自我声明方式证明产品能够持续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并完成产品符合性信息报送。
附件:1. 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产品清单
2. 适用自我声明方式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
3. 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实施规则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认监委
2018年6月11日
近日,国际认可论坛(IAF)与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在泰国曼谷共同召开联合成员大会。在此次会议中,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完成了一项重要举措 —— 正式加入由 IAF 与 ILAC 整合组建的全球认可合作组
近日,认证监管领域公布一起典型处罚案例,某认证机构因在审核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被处以5万元罚款,原因是该机构在认证审核过程中未对申请组织工作记录真实性进行审查,减少认证程序,且未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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